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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发布时间:2025-06-02 来源:中国客车网

  2025年5月10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在补贴范围和标准明确提出: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根据车辆长度不同而有所差异,6米(含)以下车辆补贴7万元/辆;6米以上8米(含)以下车辆补贴7.5万元/辆;8米以上10米(含)以下车辆补贴8万元/辆;10米以上车辆补贴8.5万元/辆。此外,对更新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可再增加补贴0.4万元。对于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补贴标准为4.2万元/辆。

  以下为《实施细则》政策原文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推进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现将《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海南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推动实施全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经营资格由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补贴标准如附表1所示。

  对更新低地板或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可再增加补贴0.4万元。

  (二)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补贴标准如附表1所示。

  二、补贴实施期限和对象

  (一)补贴实施期限和要求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所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申请。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二)补贴实施对象

  本细则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市县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三、补贴资金管理、申报、审核及发放流程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1比例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报信息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全面摸底,并将本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拟更新情况明细表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各市县摸底计划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分配方案向各市县下达中央补助资金,按要求落实省级配套资金。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底前将已审核通过的申报补贴资金材料(附表2-4)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同级财政部门应于收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发放。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5〕1104号)有关要求,省与市县进行清算。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市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各市县要督促申请人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工作应在确保整车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运营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谁主张、谁负责;谁更换、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县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各市县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各市县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格式详见附表2、3、4)和绩效评价一同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负责解释。如与国家部委印发细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表: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

  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

  3.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

  4.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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