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汽车产业互联 >资讯 > 新闻 >

贵州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发布

发布时间:2025-05-13 来源:中国客车网

  2025年4月27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商务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黔交运〔2025〕5号】。            

  《实施方案》在更新要求及补贴标准中规定:(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按每辆12万元给予补贴。

  (2)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补贴标准:按每辆车4.2万元给予补贴,更换电池价格不足4.2万,则按实际价格进行补贴,如后期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则按国家政策文件执行。

  以下为《实施方案》政策原文

  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交运〔2025〕5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新”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贵州省2025年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方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202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两新”工作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4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5〕1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1.补贴范围

  (1)车龄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2.实施期限。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3.更新要求及补贴标准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按每辆12万元给予补贴。

  (2)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且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补贴标准:按每辆车4.2万元给予补贴,更换电池价格不足4.2万,则按实际价格进行补贴,如后期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则按国家政策文件执行。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1.补贴范围。对提前1年及以上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2.实施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更新要求及补贴标准

  (1)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1年及以上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补贴标准为:提前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1.2万元;提前报废时间满2年(含)不足4年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1.8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提前报废时间满4年(含)以上的,中型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重型货车每辆补贴4.5万元。

  (2)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货车。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新购置车辆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货车,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补贴标准: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其中:中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每辆补贴2.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每辆补贴3.5万元;重型车类,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4万元、5.5万元、6.5万元,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2轴、3轴、4轴及以上分别每辆补贴7万元、8.5万元、9.5万元。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提前报废时间不足1年,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货车,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补贴标准: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二、补贴申报、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

  1.申报时限。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2.申报材料。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1)(原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资金申请表》(附件2)(原件),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部分材料除外)。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城市公交企业)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审核流程

  (1)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送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6年1月30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后,及时会同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核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4.发放流程。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及时下达相关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省交通运输厅每月汇总交通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省财政厅。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

  1.申报时限。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在完成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2.申报材料。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应提供《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提交《机动车行驶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应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3.审核流程

  (1)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报送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5年12月31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后,及时会同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商务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核实。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

  4.发放流程。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审核结果和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及时下达相关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直接拨付至最终收款人,省交通运输厅每月汇总交通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补贴资金管理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中央和地方95:5比例共担。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5年12月31日前,每月最后一日前填报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情况(格式详见附件4-6),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绩效管理与监督

  (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报废动力电池和报废老旧营运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三)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编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车辆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交通运输厅在厅门户网站开通“交通运输领域大设备更新”专栏进行政策宣传,并同步开通问题线索征集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报废更新工作顺利推进;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对于经营者关心关注的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要积极回应,并及时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切实保障好经营者利益,确保资金补助政策应享尽享。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移动终端、新闻媒体、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场站、公交车和出租汽车移动显示屏等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强化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附件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新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3: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4:贵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xlsx

附件5:贵州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xlsx

附件6:市(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明细表.xls

分享到:
阅读量:3024
互动咨询

请您简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