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转发具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
为保障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及市场监管总局梳理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3)转发给你单位。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通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标准引领、疏堵结合、联动治理,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切实做好罐车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
2015年4月29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的函》(交办运函〔2015〕265号)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 具备可移动罐柜和集装箱检验资质机构名单
附件2 经核准的特种设备(压力罐车RD7)检验机构名单
附件3 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检验机构名单
分享到:
阅读量:9455
互动咨询
相关报道
- 西宁市实施交通管理新措施 优化城市道路与空气质量——2025至2030年
- 青白江区实施新交通管理措施——大型货车限行政策详解
- 威海市创新路实施交通管制——重型车辆全天候禁行
- 苏州市实施新交通管理措施以缓解道路通行压力——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 大亚湾区实施新交通管理措施以缓解道路拥堵——2025年2月20日起实行
- 妈湾海底隧道启用安全措施——禁止危险货物车辆通行
- 巴中市恩阳区货运车辆限行新规-主城区交通管理措施与通行证申请指南
- 广西崇左天等县大型车辆交通管理新规的实施与影响
- 张家口宣化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以改善交通状况——详细通告
- 兖州城区实施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通告——2024年11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