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参与抢险救灾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可免费
依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社会力量车辆跨省抢险救灾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3号)规定,自愿参加抢险救灾的社会力量,应在应急管理部网站的“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填报车辆信息、行驶路线、通行时间、携带装备、物资种类等信息后,由省级应急管理厅根据救灾需要进行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相关收费站点免收车辆通行费。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督促沿线服务区做好优先加油、加水、餐饮、住宿、车辆维修等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针对近期多地遭受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交通运输部再次印发通知明确,“落实通行服务保障政策,引导跨省抢险救灾社会力量车辆通过应急管理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确保符合规定的车辆依法依规享受免费优先便捷通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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