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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企业做优做强生产环节 肇庆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1-03-05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作者:森林

  日前,新能源汽车网从官方了解到,为深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推进落实《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肇庆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办字〔2020〕6号),进一步深化“4+4”制造业发展格局,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动企业做优做强生产环节

  (一)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研发新车型。在肇庆市注册的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取得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的,每公告1款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且实现100辆以上销售后,分别给予乘用车200万元/款,客车、货车100万元/款,专用车50万元/款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能源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汽车零部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给予1亿元奖励;对新能源纯电动商用车、专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引进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产业项目,完善产业链。整车企业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项目在我市落户投产的,在项目投产并实现开票销售后,按已形成固定资产(不含购地款)总额1%的标准分别给予整车企业及被引进的核心汽车零部件企业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于投资额超100亿元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的标准予以奖补。对技术领先、预期税收贡献大的行业主导型企业,可提前兑现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据实清算。

  (四)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采购配套零部件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零部件总额1%给予奖励(整车企业与汽车零部件企业按6:4的比例分配),奖励金额不超过卖方企业与整车企业交易对我市财政贡献量,每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对企业上一年度开展技术改造或增资扩产项目的贷款予以贴息一次,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贷款利息的50%计算,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在我市开展重大项目投资,对于投资额超100亿。

  二、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六)对在肇庆市新购买本地生产纯电动乘用车的消费者给予综合补贴,补贴金额为10000元/辆,2021年补贴车辆总量不超过10000辆,之后年度补贴车辆数量视情况另行确定。所新购的纯电动乘用车须为在肇庆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的新车,且机动车销售发票中销货单位为肇庆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七)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出租、环卫、物流、工勤、通勤等领域的应用。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确保通过政府采购新增和更新普通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比例逐步达到95%。

  (八)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在肇庆市开展户外广告投放、大型活动冠名、试驾体验营、车展参展、赞助等市场推广活动。鼓励整车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参与汽车租赁平台建设。

  三、完善配套设施建设

  (九)在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业服务业建筑、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确保布局科学、均衡、合理。全市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自建不少于5个或不低于总车位10%的充电设施,对经费紧张无法自建充电设施的单位应免费提供场地由专业新能源充电企业建设。

  (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在已建成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四、支持引进培育产业人才

  (十一)支持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自主培育、引进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给予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后补贴,全市每年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相关院校增设新能源汽车专业,培养新能源汽车专业实用型人才,视办学规模、等级、学制每年给予20-200万元补贴。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工程项目的人才和团队,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100%、50%予以配套扶持;对引进的特殊紧缺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灵活待遇政策。

  五、资金来源及政策适用范围

  (十二)本政策措施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市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照市县两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十三)申报企业必须在肇庆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原则上满足年度缴税额不少于应税销售收入5%的条件。

  (十四)本政策措施与我市相关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六、其它

  (十五)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申报指南由相关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十六)本政策措施由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实施满1年,由肇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情况评估,并视情况适时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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