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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速救援服务费新标准来了,11月1日起调整

发布时间:2020-11-06 来源:中国卡车网 作者:叶梦影
  记者从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台州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确保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调整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比对新旧两个收费标准,主要针对高速公路吊车、抢修等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做了相关调整。

  高速公路吊车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分为吊车辆和吊货物。其中吊车辆时,一类车每车次收取1000元、二类车每车次收取1300元、三类车每车次收取1800元、四类车每车次收取2300元、五类车及以上每车次收取2800元;吊货物时,吊车后再吊货物收取每吨50元,只吊货物收取800元+每吨5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实际收费允许上浮20%。在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20%。起吊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允许再上浮50%。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也允许下浮,下浮不限。

  车辆抢修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此,台州管理中心主管余秀铤介绍:“比如换轮胎、拆装轮毂等,以前是统一定价,调整后此类价格更为市场化,可以进行双方协商收费。”

  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收取。开展救援服务前,救援者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救援服务事项、施救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收费时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同时,余秀铤提醒,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千万不要忘记先签协议,对照收费标准,注意救援单位是否有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抬价的现象,保护好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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