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汽车产业互联 >资讯 > 新闻 >

交通部:汽车分时租赁、共享单车用户资金应当日退还!

发布时间:2019-03-19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作者:君玥
  新能源汽车网【xnyauto】消息:2019年3月19日,交通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交通运输新业态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管理办法》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管理办法》规定,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管理办法》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用户根据与运营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申请退还预付资金余额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向用户退还款项。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预付资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详细请点击:《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分享到:
阅读量:3131
互动咨询

请您简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