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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新安及相关原告们的道歉声明

发布时间:2009-01-05 来源:中国客车网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10知民初105号的判决,一、被告北京亚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版之光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380元;二、被告北京亚汽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日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刊登对郑新安的道歉声明;三驳回原告北京版之光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10知民初105号的判决第二条,对原告郑新安(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欧湖公寓C29号楼1单元23A02室),就公司网站于2009年1月5日转载《福田汽车逆势飘红》(1352字)侵权事宜,郑重道歉。

另,对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F区一层1883。法定代表人:祝寸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就公司网站于2009年1月5日转载《福田汽车逆势飘红》(1352字)侵权事宜,郑重道歉。

另外,郑新安同志、法人代表祝寸英同志,如果有文章转载事宜,事情不大,可以电话邮件沟通,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尽量避免一纸诉状直通法庭,占用紧张的司法资源。为了您的1352字,300元的赔偿,法官、律师、答辩,累计工作字数达到几万字了,几十个工作日。

在此,对办案法官、办案律师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道一声:辛苦了!

附转载侵权截图(原告提供被告翻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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